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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一窗受理”须知
发布时间:2025-09-01 10:05 来源: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贷款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以上),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购建、大修座落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住房的职工,或符合异地贷款条件的职工。(含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已提前退休但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二、贷款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应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二)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借款人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对购建使用功能不属于纯住宅性质的房屋原则上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同时,该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不得含有年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以自有资金交付符合规定比例的首付房款。公积金缴存人家庭(以夫妻为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0%;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15%

(四)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须还清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具有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权属清晰的住房(贷款所购建、大修的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或其他认可的担保。

(六)同意在受托银行设立还款账户(一类账户)。

(七)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没有公积金贷款余额及其他数额较大的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借款人或其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没有近一年贷款连续逾期2期(含)以上或两年内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的恶意拖欠记录;借款人或其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没有近一年信用卡透支连续逾期3期以上的恶意拖欠记录;借款人或其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没有被列入商业银行监控黑名单内;没有发生曾经因债务纠纷被起诉记录。

(八)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宜在取得登记备案证明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贷款申请;购买二手房的,应在签订协议并付清首付,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二年内提出贷款申请;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宜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贷款申请;大修自住住房的,宜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三、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申请人家庭资信程度和贷款风险评估结果等综合因素,并结合借款申请人家庭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抵押物价值规定比例和还款能力计算可贷额结果的低者确定。

(一)最高贷款额度

(1)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

(2)多子女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90万元;

(3)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90万元。

(二)按借款申请人家庭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计算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夫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借款申请人夫妇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贷款期数)(贷款期数超过借款申请人夫妇法定退休年限的,按借款申请人夫妇住房公积金缴存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

借款申请人夫妇如有一方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足6个月,或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2个月,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的,该方所缴住房公积金不列入贷款额度计算。贷款额度计算不足10万元的,可按10万元核定。

(三)按抵押物(所购建住房)价值的规定比例计算贷款额度

抵押物价值应根据贷款所购建住房的合同价、预算造价(适应于自建、翻建、大修住房)、评估价及契税完税证明的计税价格之间的孰低原则确定。预算造价包括:基础工程及房屋主体工程预算造价、室内水电安装费用、购买地皮及房屋报建费用。

(四)结合借款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及支付能力确定贷款额度

借款申请人本次贷款所购建住房的月房产支出(包括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和月物业管理费),不得超过月均收入的50%以上(含50%);借款申请人家庭所有月债务支出原则上不超过月均收入的55%以上(含55%);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月收入扣除月还款额后,仍超过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的上限最高可按60%计算。基本生活费标准根据我市人民政府最新文件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而又符合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条件的,可同时向中心所委托的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该贷款由商业银行按有关规定独立审批。

四、贷款期限  由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大修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购买二手住房的,贷款年限加所购住房房龄必须小于该住房有效使用期限10年。贷款年限可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最长不超过男68周岁,女63周岁。

五、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公积金缴存人购买梧州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其住房套数以申请贷款时缴存人和产权共有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为依据,执行首套房和第二套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首套房

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第二套住房

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还清的,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三)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六、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首套房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利率为2.1%,5年以上的贷款利率为2.6%;二套房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利率为2.525%,5年以上的贷款利率为3.075%。

七、贷款审查  中心有权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自主审查和审批,并有可能针对审查疑点,进一步要求借款申请人补充和完善证明材料。中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八、贷款的发放  放款前须落实中心认可的担保;预售商品房原则上封顶后放款,贷款资金原则上应划入售房人账户、资金监管账户、建修住房承担方或第三方托管的账户;有二手房付清房款后再贷款、建修住房施工方包工不包料等情形的,也可根据合同约定方式、全款支付凭证及纳税证明,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至少缴存至贷款放款日之前2个月内。 

九、贷款的偿还  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还款方法一经选定则在还款期间不得变更),从贷款的次月起,每月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及还款金额还本付息。借款人自贷款发放次月起,可按实际需求自由办理提前还款业务,不限次数,提前还款金额须为人民币壹仟元的整数倍。提前还款和还款账号变更业务全市通办,也可通过中心微信公众号、官网等途径自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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