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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变更办理环节和精简要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15 11:58 来源: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

为保障二手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精简贷款办理要件和程序,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将根据《关于梧州市实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梧住保字〔2020〕3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作如下调整:

一、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完成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和资金监管协议签订。

(二)申请人准备贷款申请资料,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三)中心通过资金监管系统查询首付款情况。

(四)中心对交易房屋进行评估,审批贷款。

(五)房屋买卖双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六)中心获取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对过户后的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七)中心发放贷款到资金监管账户。

二、精简贷款审批要件

按资金监管方式进行的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中心将根据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相关交易信息,减少申请人提供以下审批要件:

(一)购房首期房款发票(发票联)和收款收据;

(二)购房首期房款缴交入账单据;

(三)卖方身份证;

(四)买卖双方到现场出具的转款委托书;

(五)贷款转入账户银行卡。

交易当事人自愿放弃使用交易资金监管的,应当提供放弃资金监管声明,自行承担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资金安全风险和法律责任。按原有方式过户后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附件:1.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手房)申请办事指南

          2.关于梧州市实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手房)申请办事指南

1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2

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手房)申请

3

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五条;、《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4

实施主体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5

办理地点

1、新兴二路133号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受理窗口。

2、龙圩区龙圩镇龙湖东三路3号佳和云景轩二层梧州市住房公积

金管理中心苍梧管理部贷款受理窗口。

3、岑溪市滨江一路金湾顺景小区A栋一楼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岑溪管理部贷款受理窗口。

4、藤县藤州镇绣江路宏达广场6号楼2楼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藤县管理部贷款受理窗口。

5、蒙山县华虹滨江新城15幢2号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蒙山管理部贷款受理窗口。

6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8:00-12:00、下午03:00-06:00。

7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4-12329

监督电话

0774-6023105

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9

办理渠道

现场申请、网上申请(http://www.gxwzgjj.gov.cn/)。

10

是否收费

不收费

11

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有:公众号查询。

12

备注


    编制人:杨钲钰(因工作变动需调整的要及时更新,责任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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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办事指南请扫描广西政务APP或通过浏览器搜索“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查询。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份数

来源渠道

受理标准

备注

1

申请人夫妇和产权共有人夫妇身份证

复印件

1

政府部门核发



2

申请人夫妇和产权共有人婚姻状况证明

复印件

1

政府部门核发

 

结\离婚证(广西区内民政系统有信息登记的人员无需提供)(如必要时,可要求借款人提供离婚证、离婚财产公证书或离婚法院判决书加生效证明)


3

申请人夫妇职业及收入证明

原件

2

申请人自备

(1)国家公职人员:可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收入依据,无需提供收入证明;如不同意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收入依据的,应按中心格式提供单位出具的职业及收入证明。

(2)私营企业、社会团体从业者:按中心格式提供单位出具的职业及收入证明各2份,以及近12个月的银行流水资料;

(3)自雇人士 (即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超过10%股份,或其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上述机构的经营收入者):提供税务登记证、股权证明材料、财务报表、近半年完税证明和近12个月的银行流水资料。


4

购房合同

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需网签备案。


5

购房首期房款发票(发票联)和收款收据

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实行资金监管的,不用提供。


6

购房首期房款缴交入账单据

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实行资金监管的,不用提供。


7

主申请人还款账号

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8

不动产权证书

复印件

1

政府部门核发

实行资金监管的,可先提供原不动产权证书,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后补提供。


9

卖方身份证

复印件

1

政府部门核发

实行资金监管的,不用提供。


10

转款委托书

原件

2

其他

1.实行资金监管的,不用提供,买卖双方无需签订。

2.不实行资金监管的,买卖双方需到现场签订。


11

贷款转入账户银行卡

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实行资金监管的,不用提供。


12

资金监管协议

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1. 实行资金监管的,需提供。

2. 不实行资金监管的,需提供放弃资金监管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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