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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地产抵押担保管理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6-13 17:04 来源: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

房地产抵押担保管理措施的通知

(梧金管字[20102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担保。为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有关政策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规定: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作为抵押担保物的,必须是已经形成的建筑物。担保人举证时应提交该房屋和其他定着物现状的有效测绘成果及相关证据。本中心审查贷款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时,还将按规定指派人员会同贷款当事人到实地核查拟抵押的房地产情况,以体现担保行为和抵押物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提供在建商品房作为抵押物的,按同样原则办理。

担保机构或其他第三人作为保证人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债权提供房地产抵押担保的,亦执行以上规定。

本通知从发出之日起施行。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00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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