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问题的通知
梧州市(全辖区)各缴存单位:
据了解,我市现有部分缴存单位存在未全员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现象,个别单位没有为所有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为进一步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规范管理,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安排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房改字[2005]64号)、《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大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力度的通知》(梧政办发[2008]54号)等有关规定,现我中心就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与所在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包括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及产假(6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单位均须将其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公历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为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当月工资,新调入职工为调入单位发放的当月工资,提前退休职工按退休工资计算。
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职工上一公历年度月平均工资为职工上一年在本单位所领取的工资收入总额除以领取工资的月数。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公历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公历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请各缴存单位严格按照上述要求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如违反规定的,我中心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O一O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