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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申领住房公积金时提供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还款证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1-23 15:48 来源: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规范申领住房公积金时提供的

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还款证明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的规定,缴存人在购买自住住房并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后申领住房公积金还贷时,须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还款证明。由于各大商业银行因其操作系统的差异,其出具的还款证明格式不尽相同。为此,我中心就还款证明的格式及相关数据作如下规定:

一、金融机构出具的还款证明须加盖该金融机构的业务专用章。

二、金融机构出具的还款证明中应具备如下要素:

1、还款人姓名;

2、贷款金额;

3、贷款余额;

4、月还款金额(本金、利息合计);

5、近一年的还款明细记录;

6、用于贷款的房产详细地址。

对缴存人提供的还款证明如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恕不受理支取。

另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不需要提供还款证明。

特此通知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OO十一月十八日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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