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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3-23 09:44 来源: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梧金管字〔2012〕13号          签发: 潘健忠   

  

 

关于调整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桂房改[2011]50号)以及《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1年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纪要》(梧政阅[2012]6号)的要求,请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向我中心申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具体调整的规定如下:

一、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取消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作为基数,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最高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三、自治区直属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从2012年1月1日起由10%提高到12%,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主题词:住房公积金 调整 缴存政策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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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送: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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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报:梧州市住房公积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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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科             2012年3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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