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
梧州市辖区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大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力度的通知》(梧政办发[2008]54号)的相关规定,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必须按《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条例》及市文件精神,于每月单位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我中心指定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为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职工依法享受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我中心自本2011年5月1日起,将逾期2个月及2个月以上不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的单位在我中心网站(www.gxwzgjj.com)上予以公布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我中心无法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我中心将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知
(本页无正文)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联系方式: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电话:6023232
苍梧管理部:2682847
岑溪管理部:8220330
藤县管理部:7281652
蒙山管理部:628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