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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3-04 16:13 来源: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梧州市全辖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自愿缴存者: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简称区住建厅)的要求,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中心)在2012年8月对中心自成立以来出台的各项文件进行了清理。今年1月,住建厅对中心出台的文件作出了清理意见,现将清理结果进行公布,清理结果详见附件(共4 个)。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三年三月一日

 

附件:

附件一:

继续有效的住房公积金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制定时间

1

关于印发《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梧金管【2009】17号

2009.02.28

2

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地产抵押担保管理措施的通知

梧金管【2010】29号

2010.06.20

3

关于调整梧州市全辖区住房公积金汇缴业务的通知

梧金管【2010】48号

2010.08.11

4

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问题的通知

梧金管【2010】58号

2010.09.10

5

关于规范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梧金管【2011】18号

2011.06.09

6

关于调整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

梧金管【2012】13号

2012.03.19

7

关于建立梧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制度的通知

梧金管【2012】14号

2012.03.19

8

关于建立梧州市住房公积金专管员的通知

梧金管【2012】15号

2012.03.19

9

关于印发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的通知

梧金管【2012】20号

2012.04.12

10

关于印发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规定

梧金管【2012】22号

2012.04.12

11

关于梧州市201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及下限的通知

梧金管【2012】29号

2012.06.04

 

 

 

 

 

 

 

附件二:

确认失效的住房公积金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制定时间

1

关于印发《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管理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梧金管【2004】10号

2004.04.13

2

关于调整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及下限的通知

梧金管【2009】45号

2009.05.11

3

关于调整梧州市201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及下限的通知

梧金管【2011】19号

2011.06.09

说明:序号1新实施细则已能涵盖;序号2、3文件适用期已过

 

 

附件三:

停止执行的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制定时间

1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报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梧金管【2006】3号

2006.02.24

2

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梧金管【2007】2号

2007.01.29

 

3

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梧金管【2007】4号

2007.04.18

 

4

关于提高第二次住房贷款首付比例的通知

梧金管【2007】7号

2007.09.27

 

说明:序号1缴存比例上限、缴存基数倍数已与现行规定不符;序号2、3、4与新规定不符

 

 

 

附件四:

决定修改的住房公积金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制定时间

备注

1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大力度支持职工购建自住房贷款的实施办法

梧金管【2010】17号

2010.03.26

第四条删除

2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我市非全日制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住房委托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梧金管【2011】5号

2011.03.01

第七条第2点

3

非全日制职工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梧金管【2011】6号

2011.03.01

修改1.2.2

 

 

4

关于印发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的通知

梧金管【2012】21号

2012.04.12

修改1.1.1.4

1.1.2.2

说明:

序号1暂缓执行。

序号2按《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5.1.2执行。

序号3修改为“缴存人每年可调整一次月缴存金额”。

序号4 1.1.1.2修改为“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1.1.1.4修改为“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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