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我中心其他住房资金业务使用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住房资金缴存单位:
根据梧财综[2011]1号《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第四条“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帐”,第五条“没有财务隶属关系事业单位等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帐”,为规范我中心其他住房资金业务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现将从2013年1月起,我中心其他住房资金业务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缴存单位领取单位住房资金、维修基金,中心凭梧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签批的单位使用住房资金申请审批表拨付资金,不再向缴存单位收取往来资金收据;
2、缴存单位交来单位住房资金、维修基金,中心不再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凭梧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签批的售房资金情况表及银行结算凭证入帐;
3、缴存单位使用单位住房资金资助住房补贴、单位住房资金划转维修基金或因机构变动,单位住房资金及维修基金帐户需合并的情况,中心根据梧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审批的内容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4、住房补贴汇缴书启用新格式。
特此通知!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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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补贴汇缴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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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附清册 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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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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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缴: 年 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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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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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 人;金额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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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金额(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十 |
万 |
仟 |
佰 |
拾 |
元 |
角 |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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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实际汇缴 |
本月增加汇缴 |
本月减少汇缴 |
本月应汇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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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 |
金额 |
人数 |
金额 |
人数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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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款至我中心 银行专户 |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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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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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单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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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三联,中心受理盖章后交单位记帐(代收据)一联,中心记帐及存档两联。 第一联:中心盖章后作记帐凭证 第二联:中心盖章后存档 第三联:中心盖章后交单位记帐代收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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