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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方法变更相关事项的告知
发布时间:2013-06-07 10:31 来源: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方法变更

相关事项的告知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我中心将于20137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方法(详

细内容见《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方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通知》所提到的实施时间是2013年7月1日,该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方法(试行)目前尚在征集意见阶段,对于这项还没有施行的措施,缴存职工如有相关情况不明白,可以通过我中心所提供的咨询电话进行咨询或提出意见。

二、我们发布上述的《通知》精神,不但是为了提高效率,更重要的是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的法律手续,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因为一直以来,由单位经办人统一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方式,存在职工授权的真实性不明确,由此容易产生法律责任不清的情况。一些职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或非自愿申请的情况下,被单位经办人以伪造的资料骗取其住房公积金;更有的单位在统一经办职工(多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后,实施了截留、挪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或以暂缓支付已领回的住房公积金为由,胁迫职工负担各种义务(如调换工种、扣发奖金、不准辞职等)。因此,为了有效防止此类情况发生,我中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方法进行调整,这是一种完善法律手续的必要措施,也是《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规范》的要求,更是为民着想。

三、由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涉及大额资金,按照商业银行的做法,是要求申请人亲自到柜台办理的,这是一种安全负责的措施。我们的措施也主张职工个人亲自办理,上述《通知》中所述的委托代办完全取决于申请提取公积金的职工个人意愿,我单位并无任何指定的代办机构或个人,任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均可作为被委托人代办相关业务。职工所在单位的经办人是否继续代办,只要经办人能接受申请职工的委托,并明确由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后也可办理。

四、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方法,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我中心对职工提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的时间做出了调整,即职工无需在距上一次提取时间满一年后才能申请提取,但每一个自然年度只能提取一次,职工可根据自身情况在每年内自行决定提取申请时间。此方法使得职工可根据自己的还贷情况、公积金缴存情况、自己的工作安排等因素自行决定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的时间,避免以往单位统一经办时,大多数单位集中在下半年7月至12月申请办理,这样是一种错峰办理措施,既可减缓压力,又可提高提取效率,而且为下一步直接使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委托提取还贷(一次签约,省去每年跑柜台办理)打好基础。

五、我中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从未开设或入股任何性质的公司或中介机构,也从未出台文件指定过任何公司或服务机构代办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敬请注意。

六、上述《通知》提到,我中心每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时间,1-10日不受理有关提取申请,主要原因是我们的运行系统每月1-10日需要汇缴结算,将数据上报住建部,如录入新的业务数据,极容易产生数据混乱。对此,我中心已向上反映,并对运行系统进行修改完善,完善后即及时调整相应的提取办理时间。

七、现我中心正对《通知》进行群众意见收集,我中心会考虑大多数职工的意见,如有必要会对《通知》的实施时间进行调整。

特此告知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三年六月五日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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