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
相关政策的通知
梧州市各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在职职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2号,以下简称《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房改字【2005】64号)、《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大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力度的通知》(梧政办发【2008】54号)等政策文件的要求,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我中心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上述政策、文件的规定,梧州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单位聘用的务工人员,必须按《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转制、改制、私营、合资、独资、集体等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与职工订立固定或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立劳动用工关系的,企业和职工都应按《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凡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必须到我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缴存登记手续。
三、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工资基数。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四、违反《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五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