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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职工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10 09:31 来源: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办理职工租赁自住住房

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梧州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

我中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9)、《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5年第三次全体委员会议的纪要》(梧政阅【201523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我市办理职工租赁自住住房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租房提取

(一)提取条件。

在我中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梧州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缴存职工,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提取所需提交资料(均须验证原件)。

1、租住廉租房和公租房的需提交以下资料:

  ⑴、职工与住房保障部门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⑵、租金缴纳证明复印件;

⑶、《梧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须职工单位盖公章)

⑷、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复印件。

⑸、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无联名卡的应提供以本人名字开办的银行存折或具有存储功能的银行卡复印件。

     2租住商品住房的需提交以下资料(均须验证原件)

  ⑴、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1个月内的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房产证明复印件;

⑵、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⑶、《梧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须职工单位盖公章)

⑷、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复印件。

⑸、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无联名卡的应提供以本人名字开办的银行存折或具有存储功能的银行卡复印件。

(三)提取额度。

1.租住廉租房和公租房的,租赁期内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当期实际支付的租房费用。

2.租住商品住房的,租赁期内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当期实际支付的租房费用。

职工租住商品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市场租金平均水平(2015年暂按10/月?平方米执行)×保障租住住房面积(70平方米)×实际已付租金的月度

每年提取按实际已付租金的租住时间计算,但不大于十二个月,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额上限随梧州市租房租金水平调整而适当调整。

3.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始点为201511日。

二、骗提套取处罚

我中心不定期对职工提供的提取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抽查,对发现通过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职工所在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

(二)取消该职工家庭两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

(三)在相关媒体公布,建议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四)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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