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约定
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梧州市市本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供高效、便利的服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的相关规定,我中心现开展约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业务。
本通知所称约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以下简称“约定提取”)是指购建自住住房并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在约定时间定期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划转至其所持的、有效的梧州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以下简称“联名卡”)账户的行为。
一、约定提取申请条件。1、委托人必须为在梧州市辖区内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在梧州市市本级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2、委托人所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未结清状态;3、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不为销户或冻结状态;4、委托人必须已持有有效的梧州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5、以同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所有委托人,在选择约定提取或柜台提取方式时,必须统一选择同一种方式。
三、约定提取的办理程序、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1、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需核对原件);2、委托人的婚姻状况申明或结婚证复印件一份(需核对原件);3、委托人填写完整的《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约定提取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四、约定提取办理程序。1、委托人登陆梧州住房公积金网站(www.gxwzgjj.com)网站下载《申请表》)并如实填写;2、委托人将《申请表》交其所在公积金缴交单位,由单位核准后在《申请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3委托人持已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申请表》和上述申请材料到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科办理约定提取申请;4、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对委托人的公积金账户信息和贷款信息验证通过后,与委托人签定《梧州市约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委托协议书》,由管理中心统一盖章确认。
五、委托人在约定提取期限内应当关注本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和公积金贷款还款情况是否正常,以免承担因贷款逾期造成的不良后果。
六、约定提取业务由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实施,相关条款遇政策调整相应调整,管理中心具有最终解释权。
归集管理科业务咨询电话:0774-6023255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五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