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通知
梧州市各单位:
根据《梧州市工商局等十九部门关于印发调整梧州“多证合一”改革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梧工商发〔2018〕28号)要求,在2017年9月1日前成立的单位(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继续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在2017年9月1日后成立的单位(同上)不需要进行缴存登记。
附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
2.梧州市工商局等十九部门关于印发调整梧州“多证合一”改革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