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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2015年第三次管委会全体委员会议调整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决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30 10:57 来源: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实施2015年第三次管委会全体委员会议

调整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决议的通知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

为贯彻落实《<关于保持全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建房[201512号)、《关于千方百计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519号)、《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24)的相关精神,我中心拟结合实际情况对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具体措施作相应调整。现经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5年第三次全体委员会议(梧政阅【2015234 )审议通过,对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具体措施调整公布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原则上应不低于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商品住房总房款的80%,住房价格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商品住房均价计算。个人住房贷款率年末低于85%的,贷款最额度于次年11日起,根据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商品住房均价调整;个人住房贷款率年末高于85%的,次年继续执行当前的最高贷款额度标准。

贷款具体额度根据缴存职工家庭的资信程度、还款能力、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抵押物价值的规定比例及贷款风险评估结果等因素综合确定。但不能超过贷款最高额度。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人夫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借款人夫妇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贷款期数)(贷款期数超过借款人夫妇法定退休年限的,按借款人夫妇住房公积金缴存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

夫妻双方如一方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2个月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的,欠缴一方的住房公积金不列入公式计算。贷款额度计算不足10万元的,可按10万元核定。申请人由于住房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足,需申请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但不成功的,可增加不超过2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但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最高额度。

二、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不再查询借款人家庭持有住房套数。职工家庭可申请两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禁止发放第三次。

三、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已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执行基准利率,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普通住房的认定,以是否享受住房税收优惠的标准来界定。

四、存贷比低于85%时,缴存职工回户籍所在地购买住房,凭已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并在明确贷款后结清贷款前在户籍所在地持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就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房缴存职工家庭在工作及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区内其他城市购房,在符合《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有关贷前调查规定和顺利办妥抵押物登记的前提下,可在缴存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梧州市辖区内异地贷款限制。

五、放宽一手房贷款申请时间,缴存职工在房款尚未付清之前均可提出申请。

六、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上述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部门出台的新政策不符的,以上级部门出台政策为准。特此通知。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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