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政策的目的
为进一步满足缴存职工日益增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对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的支持力度,因此,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首付比例实施调整。
二、政策调整符合住房公积金相关文件规定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24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桂建金管〔2017〕11号)的文件精神,因此,此次政策调整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三、本次贷款政策调整内容
(一)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1.公积金缴存人家庭(以夫妻为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如符合首套、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40万元。
2.多子女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如符合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50万元。
3.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如符合首套、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50万元(以市委人才办提供的名单为准)。
(二)首付款比例
1.公积金缴存人家庭(以夫妻为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如符合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0%;
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如符合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2.公积金缴存人家庭(以夫妻为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二手房或自建首套住房,如符合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购买第二套二手房或自建第二套住房,如符合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套房、第二套房认定标准
(一)借款申请人家庭(以夫妻为单位)在梧州市行政区域(含三县一市,以下统称“本行政区域”)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购买首套房,执行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借款申请人家庭(以夫妻为单位)在本行政区域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借款申请人家庭(以夫妻为单位)在本行政区域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还清的;
3.借款申请人家庭(以夫妻为单位)在本行政区域无住房但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还清的。
五、关于政策执行时间的说明
本次贷款政策调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心将以贷款受理时间为准。期间,如遇政策变动,请以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