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职工购房前期资金周转压力,提升住房公积金利用效率,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二、政策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桂政办〔2024〕61号)。
三、适用范围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梧州市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包括预售商品住房和现售商品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四、其他事项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原则上不得退房,确因特殊原因需退房,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退回缴存人个人公积金账户。
(二)售房企业在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后,不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退回缴存人所提取用于支付首付款的住户公积金的,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取消该企业的相关公积金业务办理。对利用虚假业务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单位及个人,一经查实,将依据《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骗提骗贷行为的处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常见问题解答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购房首付款业务可以代办吗?
答:不能,购房人需本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柜台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购房首付款业务。
(二)购房合同约定首付款为20万元的,购房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有51606.56元的,最大限额可提取多少用于支付首付款?
答:最大限额可提取51500元。
(三)购房人当年未以其他房产购房提取或偿还贷款本息情形(含冲还贷业务)提取过住房公积金,当年购买市内新建商品住房,能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业务吗?
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