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在每年的7月进行。今年是全区范围内执行《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第一年,在《规范》中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作了硬性规定:“缴存基数不应超过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最高不得高于经批准的本城市的最高缴存比例。”
今年,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根据市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以及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别对我市全辖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上限和下限作出了明细规定。市本级个人月缴存上限(下同)是995元,苍梧县、岑溪市、藤县、蒙山县分别是771元、860元、855元、860元。市本级个人月缴存下限(下同)是50元,苍梧县、岑溪市、藤县、蒙山县分别是34元、39元、34元、34元。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自愿缴存者都应按照中心相关缴存文件(梧金管【2012】13号、【2012】29号)执行。
尚未办理缴存基数变更的单位,请尽快到中心办理。单位因财务情况变化而要降低缴存比例的,请按相关手续到中心办理,中心将根据单位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单位的缴存比例,报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单位将遵照新的比例缴存。未尽事宜请来电或直接到中心归集管理科咨询,咨询电话:0774―6023252、6023255。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二年九月一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