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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中心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24号)文的相关规定,对缴存职工(含配偶)以在工作及户籍所在城市以外购房的情况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再需要职工提供职工所在地住房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此项规定的执行,是中心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进一步支持住房消费,提高职工居住水平的一项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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