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房公积金权属之我见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在上一篇的《正确看待住房公积金使用》中,提到了住房公积金使用的情况。现在我们从所有权方面去看这一问题。
但是,需要强调的是,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所有权是限制性所有权,职工个人对住房公积金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的行使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具体而言:
(1)从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看,住房公积金在未被提取前,职工并不能实际占有,而是由所在单位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专户内统一管理;
(2)从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看,住房公积金应当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方面如购买、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只有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提取;
(3)从对住房公积金保值和增值看,住房公积金不能随职工个人意愿决定个人住房公积金保值方法和收益率,而是按国家政策规定统一保值;
所有权限制是指禁止或限制作为所有权积极权能或消极权能的一面或数面,从而使所有人因此受一定的拘束,并负一定的义务。所有权的内容受限制与所有人义务的承担,是互为表里的关系。
简单地说,住房公积金所有权是受限制的。在使用时一定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和相关规定
法规科
201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