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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新政助力百姓圆“安居梦”
发布时间:2023-10-08 14:24 来源: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住房保障作用,支持多子女缴存人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7个部委办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和《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促进刚性和改善性住房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梧政规〔2023〕5号)文件精神,中心推行政策组合“大礼包”,切实助力百姓圆“安居梦”。

对多子女家庭购买自住住房(不包含购买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由原来的32万元提高至40万元;缴存人除应符合中心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外,还应提供医学出生证明;如无法提供医学出生证明的可以提供户口簿。

在本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及配偶(以下简称“购房人”)购买梧州市新建商品住房(包括预售商品住房和现售商品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允许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作购房前期资金,即可用本人及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购房人需本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柜台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购房首付资金业务。购房人应根据办理流程提交相应的材料,初审确认可提取金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审核登记,审批划转个人账户余额资金。申请将住房公积金用作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前期资金的,原则上不得退房,确因特殊原因需退房,所用作购房前提资金的公积金必须退回原公积金账户。

上述两项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至2024年1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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