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确看待住房公积金使用
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国实施了二十多年了,在2002年前后,全国范围内相续成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中,对住房公积金定义、缴存和使用都有明确的规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 2012年1月1月起执行《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简称《规范》),同样也对前面提到的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
但是,有一小部分职工对住房公积金性质和使用没有一个清晰的概念。总是认为,住房公积金是我缴存的,我想什么时候使用就使用,我自己的钱为什么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使用?其实,这是一个误解。
现在,我们回头看这个问题:
1、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在《条例》的第二条就有明确规定: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2、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的情形,《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此外,在2012年实施的《规范》中,对大病提取公积金也有详细的规定,在今年实施的住房公积金新政中,对租房职工的提取和装修作了新的规定。
因为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有明确的使用目的,所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就有一个审批过程。
法规科
201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