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4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42号)的相关规定,我中心从2015年11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并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已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至20%;
二、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月收入扣除月还款额后仍超过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的上限最高可按60%计算。基本生活费标准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桂劳社发[2003]14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
三、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借款人,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0月30日
附件:
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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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中心: 我中心缴存职工 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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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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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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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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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公积金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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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时间 |
年 月 |
账户状态 |
□正常 □封存□欠缴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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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基数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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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比例 |
单位: % |
个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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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缴存额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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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余额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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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连续缴存时间 |
年 月─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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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职工公积金贷款记录情况 |
□无贷款记录 □仅有一次贷款记录且贷款已还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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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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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金额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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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中心保证以上信息真实准确。本证明自开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
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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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执 编号: __________中心: 你中心缴存职工 (公积金账号: )缴存使用证明收悉。根据我中心异地贷款政策规定,该职工(□本人 □参贷)异地贷款申请审核结果为:□准予贷款 □不予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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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余额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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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期限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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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期间 |
年 月─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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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方式 |
□等额本金 □等额本息 □其他 |
月还本息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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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中心保证以上信息真实准确。
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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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金额请填写人民币(大写),保留至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