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提升政务服务,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结合发展实际,更加规范地提供网上办事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办事服务,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通过网上政务一体化平台,利用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等信息,提出政务服务事项的咨询、办理等申请,中心及时答复、提供事项办理等服务的过程与结果。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服务事项,是指中心通过网上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对外发布的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提取审批、贷款审批等公共服务事项的总称。
第二条 中心拥有政务服务事项管理职权的主体通过一体化平台提供的在线申办、预约、咨询、进度查询、结果查询、投诉、服务评价等政务服务以及中心网上办事大厅的建设、维护、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是本市政务服务事项的统一展示和集中办理平台,遵循市级统筹、平台整合、线上线下统一和自愿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各事项服务主体依法承担政务服务事项管理职能,提供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服务。其职责是:
(一)职能范围内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的更新和维护,明确申请人需要提交所需资料,一次性告知;
(二)职能范围内政务服务事项的网上办事受理、审查和办结,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不得网上办理的除外;
(三)负责对职能范围内政务服务事项的网上办理工作开展日常监督。
第五条 申请人依据中心公布的服务事项网上办事指南,通过网上提交办事申请,中心服务主体开展受理、审查等工作。网上申请办理流程的环节不得多于窗口办理流程的环节,事项服务主体不得擅自增设环节,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申请人网上申请方式为网上预受理,即部分材料以电子文档形式向中心提交,职能主体初步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无误后,通过电子邮件或联系电话及时通知申请人现场办理。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职能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作出补齐补正、不予受理、退件等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申请人凭申请流水号或身份证号通过网上平台查询事项办理进度。受理决定、办理进度、审批结果等信息及时反馈给申请人。
第八条 事项服务主体应通过政务一体化平台主动公开其负责的政务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办理进度、工作时限等信息。
办事指南应包括事项名称、实施主体、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实施依据、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及空表、窗口及网上办理的流程等内容。
第九条 政务管理部门应共同制定网上办事大厅平台日常管理和维护的工作规范,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制定应急保障和事后恢复措施,保障网上办事大厅平台正常运行。
第十条 申请人有下列行为的,网上办事管理部门将其纳入网上办事黑名单:
(一)办理事项时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信息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事实的;
(二)批量重复申办同一事项、填写不符合文明规范要求的信息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
(三)属于恶意投诉、评价的;
(四)其他不诚信或恶意行为。
申请人对以上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或知悉该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决定机关提出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