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政策依据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桂建金管【2017】11号)第二点“各地要结合当地房地产市场形势和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因地制宜、因城施策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可适当调整贷款条件、首付比例、贷款额度和利率”。
二、主要内容
(一)轮候制
轮候制是指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资金额度不足时,公积金中心按照轮候规则对已审批未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轮候放款。
(二)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
自住住房是指缴存人或其配偶于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区内居住的,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包括作为贷款共同申请人、产权共有人参贷身份的记录),认定为以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首套住房,执行首套公积金贷款政策。
三、为满足职工首次购房和改善性购房的刚性需求,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平稳运行,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当市公积金中心个贷率(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比例)超过90%时可实行贷款轮候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