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和监督工作的效率,切实纠正人浮于事及政令不畅,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和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不良行为,确保中心职能全面、正确地履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
l、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上级指令的贯彻落实情况;
2、重大事项报告和重要政务、业务信息的报送情况;
3、党风廉政和政风行风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4、干部选拔任用和重要岗位人员变动情况;
5、财政预算收支及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
6、上级交办工作任务及中心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行政过错责任的界定与认定
l、行政过错责任的认定:一是上级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查处,并提出《监察建议》要求进行过错责任追究的问题;二是经调查核实的上级批转及群众反映的符合上述行政过错责任范围的问题;三是上级职能处室和市中心职能科室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的符合上述行政过错责任范围的问题。
2、行政过错责任的界定:各科室(管理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述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内出现问题,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为一般责任; 产生不良影响的为较大责任;出现严重后果的为重大责任。
三、实施责任追究的程序
l、中心各部门(管理部)及其工作人员出现符合上述六项过错责任追究范围任何一项一般责任的,按程序核查属实后,如果科室(管理部)主要负责人有行政过错的,给予科室(管理部)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人提出诫免;出现较大责任的,如果科室(管理部)主要负责人有行政过错的,对科室(管理部)主要负责人提出诫免、给予直接负责人行政处分:出现重大责任的,如果科室(管理部)主要负责人有行政过错的,给予科室(管理部)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直接负责人加重处分。
2、对符合行政责任追究的其他责任人员,按照层级管理原则及人员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实施。
四、实施责任追究的原则和依据
1、责任追究的原则:实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事实求是、依纪办事、程序严谨、处理适当的原则。
2、责任追究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条规;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和有关财经纪律、《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人事管理有关规定;梧州市《惩治不作为乱作为暂行规定》和《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自治区、市规章制度等。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