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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首问负责制度
发布时间:2018-03-01 16:31 来源: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服务窗口进行政务咨询、申请办理公共服务事项时,各服务窗口首位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的制度。

第三条 本中心各服务窗口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中心主任对本中心实施首问负责制度负总责,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授权各服务窗口办理具体事项。

服务窗口应当选派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服务窗口上班时间必须有工作人员坐班。

服务窗口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服务窗口负责人也可以指定相应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第五条 服务窗口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待前来咨询、申请办理事项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二)指导行政管理相对人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材料。

(三)受理属于中心办理的事项。

(四)协调和督促中心各内设机构办理事项,限时办结。

(五)对不属于中心职责的事项,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具体承办部门。

(六)根据中心主要负责人的授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咨询或者申请办理事项给予当场答复或者办理。

(七)将中心办理事项的结果通知或者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六条  中心首问责任人对服务对象必须热情接待、文明礼貌、周到服务,主动为其指引或告知联系方式,不得推诿、拒绝。

第七条 根据中心主任的授权,首问责任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当场受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

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给予指导帮助。

  第八条 咨询或者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并告知该事项的具体承办部门。

  第九条 对把握不准或者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十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中心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规定的,有权向中心法规科投诉。

  本制度自201831日起施行。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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