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窗口办事效率,优化服务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中心各服务窗口进行政务咨询、申请办理公共服务事项时,各窗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本中心各服务窗口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中心主任对中心服务窗口实施限时办结制度负总责。中心法规科负责各服务窗口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协调、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服务窗口分别编制相关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
第六条 服务窗口办理事项流程时限,经批准后,在中心办公场所和网站向社会公布。未经批准的,不得作为办理事项的时限依据。
第七条 服务窗口对所办事项应当按照批准的办理事项时限,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承诺所办事项的办结或者答复时限。
第八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九条 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服务对象。
第十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
第十一条 因中心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告知的时间到审批服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按期办结。
第十三条 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服务对象认为中心超时办结的,有权向中心法规科投诉。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制度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