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2017年年度报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梧州市住房公积金2017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5名委员,2017年召开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1、《2016 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2、《2016 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3、《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改稿)》;4、《关于在龙圩区购置业务用房的请示》;5、《梧州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6、《梧州市2016 年度住房公积预算》;7、《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8、《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9、《柳州银行梧州分行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请示》;10、《2017年度公积金预算》。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梧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设8个科,4 个管理部,0个分中心。从业人员85人,其中在编42人,非在编43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7年,新开户单位221家,实缴单位3025家,净增单位146家;新开户职工1.77万人,实缴职工16.90万人,净增职工0.53万人;缴存额15.78亿元,同比增长10.81%。
2017年末,缴存总额104.68亿元,同比增长17.75%;缴存余额44.92亿元,同比增长15.30%。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 9 家,比上年增加(减少) 0 家。
(二)提取:2017年,提取额 9.82 亿元,同比增长 5.03 %;占当年缴存额的 62.23 %,比上年减少 3.43 个百分点。
2017年末,提取总额 59.76 亿元,同比增长 19.69 %。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32 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 32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 32 万元。
2017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0.32 万笔 7.73 亿元,同比分别增长 23.08 %、 39.53 %。
2017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 3.02 亿元。
2017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3.79 万笔 62.17亿元,贷款余额 35.49 亿元,同比分别增长 9.22 %、 14.20 %、 15.26 %。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 79.01 %,与上年持平。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 9 家,比上年增加 2 家。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无此类情况。
(四)购买国债:无此类情况。
(五)融资:无此类情况。
(六)资金存储:2017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 9.98 亿元。其中,活期 0.26 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 5.02 亿元,1年以上定期 0.73 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 3.97 亿元。
(七)资金运用率:2017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 79.01 %,与上年持平。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7年,业务收入 12573.55 万元,同比增长 12.06 %。其中,存款利息 1824 万元,委托贷款利息 10717.10 万元,国债利息 0 万元,其他 32.45 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7年,业务支出 7490.89 万元,同比增长 6.06 %。其中,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 6173.54 万元,归集手续费 439.62 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 521.92 万元,其他 355.81 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7年,增值收益 5082.66 万元,同比增长 22.26 %。增值收益率 1.3 %,比上年增加 0.14 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银行减免费用,2017年冲回2010年在待分配增值收益中提取的应付银行公积金联名卡年费92.8万元,2017年可供分配的增值收益为5175.46万元。2017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 470.84 万元,提取管理费用 1340.87 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3363.75 万元。
2017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 1707.87 万元(含历年已提取的业务用房建设专项资金367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3082.53 万元。
2017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 9238.03 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17323.23 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7年,管理费用支出 1273.81万元,同比增长 19.67 %。其中,人员经费 388.31 万元,公用经费 33.35 万元,专项经费 852.15 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2017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 173.97万元,逾期率 0.49‰。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增量的 1 %提取。2017年,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 470.84 万元,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 0 万元。2017年末,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 9238.03 万元,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 2.60 %,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 1.88 %。
(二)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无此类情况。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 无此类情况。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7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同比分别增长 5.07 %、 3.24 %和 10.81 %。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 65.72%,国有企业占 9.85 %,城镇集体企业占 1.52 %,外商投资企业占 1.22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 19.04%,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 1.09 %,其他占 1.56%。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 53.86 %,国有企业占 15.91 %,城镇集体企业占 1.30 %,外商投资企业占 5.07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 18.97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 0.28 %,其他占 4.61 %;中、低收入占 98.84 %,高收入占 1.16 %。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 52.29 %,国有企业占 8.61 %,城镇集体企业占 0.92 %,外商投资企业占 7.02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 25.92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 0.37 %,其他占 4.87 %;中、低收入占 99.49 %,高收入占 0.51 %。
(二)提取业务:2017年, 4.16 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9.82 亿元。
提取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 77.78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 30.26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 40.63 %,租赁住房占 0.88 %,其他占 6.01 %);非住房消费提取占 22.22 %(离休和退休提取占 15.84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 2.17%,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 2.77 %,其他占 1.44 %)。
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 97.80 %,高收入占 2.20 %。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7年,支持职工购建房 39.72 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 17.13 %,比上年减少 1.37 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 16939.79 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 13.15 %,90-144(含)平方米占 75.07 %,144平方米以上占 11.78 %。购买新房占 90.91 %(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 0 %),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占 7.93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 1.16 %。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 23.31 %,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 73.23 %,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 3.46 %。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 28.71 %,30岁-40岁(含)占 38.80 %,40岁-50岁(含)占 25.05 %,50岁以上占 7.44 %;首次申请贷款占 94.22 %,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 5.78 %;中、低收入占 90.47 %,高收入占 9.53 %。
2.异地贷款:2017年,发放异地贷款 305 笔 7258.60 万元。2017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 9595.30 万元,异地贷款余额 9291.20 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无此类情况。
4.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无此类情况。
(四)住房贡献率:2017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 97.40 %,比上年增加 6.6 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1.新增两个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托银行,分别是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和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
2.对业务量占比超20%的广西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要求进驻中心办事大厅,实现受理审批签约一条龙服务。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包括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等。
1.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我中心根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安排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房改字〔2005〕64号)的精神,以及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梧人社字〔2005〕42号)公布的2015年梧州市(全辖区)最低保障工资(2016年最低工资标准与2015年一致)、梧州市统计局提供的2016年梧州市(全辖区)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出我市公积金缴存基数限额。详见下表:
我市2017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上限
及月缴存额上限调整表
|
属地 |
职工年平均工资(元) |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元) |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 |
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元) |
住房公积金单位月缴存额上限(元) |
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合计(元)
|
|
市本级 |
53827 |
13456.75 |
12% |
1615 |
1615 |
3230 |
|
苍梧县 |
61439 |
15359.75 |
12% |
1844 |
1844 |
3688 |
|
岑溪市 |
45193 |
11298.25 |
12% |
1356 |
1356 |
2712 |
|
藤县 |
54619 |
13654.75 |
12% |
1639 |
1639 |
3278 |
|
蒙山县 |
61534 |
15383.50 |
12% |
1846 |
1846 |
3692 |
我市2017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下限
及月缴存额下限调整表
|
属地 |
最低保障工资(元) |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元) |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 |
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下限(元) |
住房公积金单位月缴存额下限(元) |
住房公积金单位、个人月缴存额下限合计(元) |
|
市本级 |
1400 |
1400 |
5% |
70 |
70 |
140 |
|
苍梧县 |
1000 |
1000 |
5% |
50 |
50 |
100 |
|
岑溪市 |
1085 |
1085 |
5% |
55 |
55 |
110 |
|
藤县 |
1000 |
1000 |
5% |
50 |
50 |
100 |
|
蒙山县 |
1000 |
1000 |
5% |
50 |
50 |
100 |
2.当年提取政策无调整。
3.当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无调整。
4.当年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无调整。
5.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无调整。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服务网点、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
归集方面服务改进情况:
1.与梧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达成业务信息共享意向。
为简化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要件,防范利用虚假购房资料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我中心根据《住房城建建设部 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的相关规定,我中心与梧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了协商,达成了建立业务信息共享机制的意向,现正在进行前期筹备工作, 2017年12月进入试运行阶段。此举使我中心通过查询房地产交易中心的职工购房信息,减少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提交的资料,亦有效防范了利用虚假购房资料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提高了业务办理效率。
2.清理无依据的手续和证明材料,简化提取流程。
中心根据《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基层证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及清理原则,经中心与行政审批局讨论后,取消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由职工原单位或居住地所属社区管理单位或当地派出所提供无工作单位证明,取消后由职工本人提交书面签字声明自证其无工作单位。
3.按住建部要求,我中心上线了12329热线服务平台,并通过此平台对缴存单位专管员、职工发送业务办结、业务通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明细对账等短信,使我中心工作更为透明,提高了职工知情权。
4.2017年9月,中心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异地购房并办理住房贷款情形提取的提取资料进行核实,加强对职工提取购房资料的真实性核查,加大防范、查处利用虚假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力度。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等。
2017年我中心“双贯标”系统升级项目(整合综合服务平台网站、微信、app、业务系统、监管系统升级一体化)已通过了投资评审和确定了项目监理的中标单位。下一步我中心将抓紧进行“双贯标”项目建设单位的招投标工作,按《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导则》要求实现基本功能,争取早日通过上线验收。
(五)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2017年中心对全辖区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36家企业发出了《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建议书》,并对其中20家发出了《限期办理通知书》;对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但逾期不缴或者少缴的163家企业发出《缴存住房公积金建议书》,并对其中30家发出了《限期缴存通知书》。全年共对50家企业进行了立案处理,向其中3家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发出了《行政处理决定书》,并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申请对1家企业强制执行。
(六)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2017年,未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
(七)无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