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为规范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人员职业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一章 基本行为准则
第一条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格自律,执行梧州市住房公积金委员会和中心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 应诚实守信,不隐瞒、不说谎、不作假、不损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利益。
第三条 应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 应专业胜任,热爱学习,专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素养。
第五条 应保守秘密,不泄露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料。
第二章 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第六条 应统筹兼顾,加强学习,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业务能力。
第七条 应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创新进取,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第八条 应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严格执行有关内部授权规定。
第九条 应稳健经营,加强内控,提高管理能力,防范化解风险。
第十条 应以人民群众需求和利益为导向,积极开发住房公积金使用产品。
第十一条 应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第三章 窗口服务服务人员行为准则
第十二条 应严格遵守住房公积金窗口服务规范。
第十三条 应仪容仪表整洁大方。
第十四条 应举止文明、礼貌用语。 实行微笑服务制,微笑是最好的服务,要体现出热情、真诚、自然、大方。
第十五条 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提供服务,不得推脱懈怠。
第十六条 实行首问责任制,对来访、办理业务的,不论是否对口,不能一推了事。要认真倾听,热心引导,快速衔接,并为服务对象提供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第十七条 应迅速回应客户咨询,并一次性告知。
中心市本级及各管理部应严格遵守本行为准则规范。对遵守本准则表现突出的人员,应予表彰;对违反本准则的,应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由中心负责解释。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