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梧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17]9号)的要求,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制了《梧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1.电子邮件:gjj6023252@qq.com;
2.传真:0774-6023255;
3.信函: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邮编:543002。
请在电子邮件、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梧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8年3月16日。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2月27日
梧州市个人自愿缴存
住房公积金业务实施细则
(试行)
为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字【2005】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员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自治区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桂建发【2017】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梧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1 缴存
1.1 缴存条件
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不包括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等,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1.1.1 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1.1.2 在梧州市辖区内居住。
1.1.3 在梧州市辖区内无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1.2 业务开展方式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提取和使用等业务管理工作。
1.3 个人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
个人到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业务办理柜台发起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提交一式一份的复印件,并同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1.3.1 身份证(身份证的发证机构不在梧州辖区内的,还需提交在梧州辖区内居住的证明材料)
1.3.2由申请人签名并盖手指模的《梧州市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协议》。
1.3.3若申请人在梧州市辖区内曾有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为封存状态的,另需提供与缴存单位的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协议(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为缴存状态的,则不符合申请条件)。
1.4 缴存比例、缴存额
1.4.1 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统一为12%。月缴存额上下限按梧州市住房公积金每年公布的标准执行,原则上按住房公积金年度一年调整一次。
1.4.2 自愿缴存人员在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继续履行缴存义务,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月缴存额。
1.5 欠缴、停缴
自愿缴存人员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账户自动封存,自愿缴存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缴存启封月份起重新计算。
1.6 账户转移合并、补缴
1.6.1自愿缴存人员进入单位就业,且单位统一缴存的,应当办理转移合并手续,转移合并后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管理。
1.6.2 自愿缴存人员在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仍有贷款余额并进入单位就业,且其在单位的月缴存额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月缴存额的,自愿缴存人员可以补缴形式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账户补缴差额部分住房公积金,或按本细则第3.2.2条规定执行。
1.7 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自愿缴存人员应办理梧州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1.8 计结利息
1.8.1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为自愿缴存人计结利息。
1.8.2 自愿缴存人员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销户提取时可以给予利息补贴,补贴额度为利息额的10%,利息补贴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
2 提取
2.1 自愿缴存人员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使用条件,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2.2 自愿缴存满两年(含两年)以上的,可以选择自愿销户,但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的,须结清后方能办理销户提取。自愿销户提取的,自销户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自愿缴存。
2.3 自愿缴存人员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的,提取后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留存不低于6个月的还贷额。
3 住房公积金贷款
3.1 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贷款额度
3.1.1 自愿缴存人员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后,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条件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时间从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月份起开始计算;预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时间从预缴当月起开始计算。
3.1.2 自愿缴存人员的贷款额度按多存多贷、长存多贷原则确定,应当与自愿缴存人员的连续缴存时间、缴存余额、月缴存额、剩余缴存年限及额度等缴存贡献因素挂钩。具体核定方式如下:
(1)自愿缴存人员的贷款额度=(借款人夫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借款人夫妇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贷款期数)
贷款期数超过借款人夫妇法定退休年限的,按借款人夫妇住房公积金缴存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
(2)自愿缴存人员申请的贷款额度和贷款年限折算得出的月还款额不得超过月缴存额。
(3) 自愿缴存人员最终可以贷款的额度由借款人家庭的经济收入、还款能力、信用状况、抵押物价值等因素综合确。
3.1.3自愿缴存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同时办理委托提取还贷业务。
3.2 贷后管理
3.2.1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自愿缴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月缴存额。
3.2.2自愿缴存人员在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仍有贷款余额并进入单位就业,且其在单位的月缴存额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月缴存额的,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调低后的月缴存额和剩余贷款期数重新计算可贷款额度,贷款余额超过可贷款额度的部份,办理提前还款,或按本细则第1.6.2条规定执行。
3.2.3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自愿缴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按照同期同档次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计收利息或提前收回贷款。
1连续3个月或累计满6个月不履行上述第3.2.1条缴存义务的。
2利用虚假转为单位缴存行为,降低月缴存额,以达到套取公积金贷款目的的。
3.2.4自愿缴存人员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骗提骗贷行为的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4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5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