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物管理,及时跟踪贷款抵押物的抵押状态,确切落实抵押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批后,由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送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贷款抵押物抵押登记,并领取抵押受理单据。
第二条 贷款抵押物抵押登记办妥后,由受托银行领取抵押权证。受托银行在接到不动产管理部门通知后需及时取回抵押权证并妥善保管。
第三条 贷款抵押物抵押登记属于预告抵押登记的,由受托银行及时催促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受托银行领取预告抵押登记或正式抵押登记权证后,需在公积金管理系统上录入权证信息,及更新权证状态。
第四条 中心需建立抵押资产台账,根据管理系统提示及时跟踪和记录预告抵押登记和正式抵押登记办理情况。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管理部门受理抵押登记业务后三个月内,需更新预告抵押登记或正式抵押登记信息;不动产管理部门办妥预告抵押登记两年内,需更新正式抵押登记信息。
第五条 中心每年定期对受托银行保管的抵押物权证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抵押物预告抵押登记转正式抵押登记情况,查看受托银行跟踪办理妥抵押登记手续台账等。
第六条 本办法由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