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当信息主体认为我中心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我中心提出异议,要求更正。我中心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我中心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第三条
信息主体认为我中心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信息主体:指该信息所对应的姓名。
第五条
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