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措施,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审批,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还款能力核定所需材料
(一)国家公职人员(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国有控股企业职工)
1、借款申请人任职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职业、收入情况证明》;或借款申请人同意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依据,核定其收入的书面意见书;
2、以下情况,借款申请人需提供近半年个人收入银行明细对账单:一是申报的工资收入金额超过任职单位出具的《职业、收入情况证明》载明金额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二是贷款受托银行要求提供。
(二)私营企业、社会团体从业者
1、借款申请人任职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职业、收入情况证明》, 近一年个人收入银行明细对账单。
2、借款申请人提供个人或家庭负债情况和担保债务情况说明。
(三)自雇人士
自雇人士包括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执股超过10%的,或其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上述机构的经营者。需提供: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股权证明材料,如公司章程等;
3、税务登记证和近半年完税证明(免税经营户需提供免税证明);
4、近一年营业收支(或个人收支)银行明细对账单,如借款申请人在近一年内因发生大额支出而影响收入核定的,需提供具体支出说明和相关辅证材料,如采购发票、缴费单据等;大额支出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进货成本、购房款、装修款和购买家私家器款等。
5、借款申请人提供个人或家庭负债情况和担保债务情况说明。
6、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能真实反映自雇人士所经营企业盈利能力的会计报表或风险评估报告等。
以上材料只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其他
借款申请人有其他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的,除了需提供近一年营业收支(或个人收支)银行明细对账单和收入说明以外,还需根据收入种类分别提供:
1、兼职收入:兼职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职业、收入情况证明》;
2、房产(或土地)租赁收入:房产(或土地)租凭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或土地使用证明);
3、投资收益:股权证明、近一年的分红记录证明;
4、种(养)植收益:土地承包合同,近一年内化肥、饲料和种苗投入的费用单据;
5、网络商铺经营收入:网店注册资料,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信息;
6、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借款申请人收入的认定
经办人审核借款申请人的收入时,需根据借款申请人的不同职业,结合以下相应材料或实地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得出合理结论,并以此为依据计算还款能力。
1、《职业、收入情况证明》
按《职业、收入情况证明》上记载的金额认定收入;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经借款申请人书面同意,按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记载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金额认定收入;
3、银行明细对账单
(1)银行明细对账单能反映规律的工资类收入的,如该收入金额等于或大于《职业、收入情况证明》(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下简称“收入证明”)记载金额的,则按收入证明金额确定月收入;如该收入金额明显小于收入证明金额的,考虑到从业人员的季度奖、年度奖等较大额的奖金会集中某一时间发放,不一定能及时反映在所提供的流水中,允许按银行明细对账单反映的收入上20%认定收入,但不能超过收入证明金额。
(2)银行明细对账单不能反映规律的稳定收入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一是按现金流入量乘以行业利润率(如果对行业利润率不太熟悉,一般折中取20%左右)确定收入;二是按账户日均余额确定收入;三是对自雇人士拥有多银行账户,并且现金出入频繁,难以计算收入的情况,可通过现金流分析来判断,即将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银行明细对账单(多个账户)截取同一时段,对时段内的现金流入及现金流出按月汇总,计算出各月现金净流量,取其均值确定月收入。如果现金流分析结果为现金净流量负数或接近0,可要求借款申请人补充提供银行明细对账单,也可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近期大额支出说明材料,考虑到申请人近期采购而未能回笼资金等因素,可将最近一年的合理大额支出忽略。
4、分红的核定
按分红证明材料登记金额认定。
5、种养植收入的核定
按银行明细对账单确定的金额和经办人实地调查结果,扣除合理成本开支后综合认定。种养植规模的确定应与种苗,化肥,饲料和土地面积相一致。
三、借款申请人不被认定的收入
借款申请人股票、债券、三年内的短期投资等非稳定收入,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和特殊岗位人员按规定不可从事的兼职收入均不可被认定,并不可被列入还款能力计算。
四、借款申请人负债的认定
借款申请人的负债情况主要根据《个人征信情况报告》和银行明细对账单分析。一般情况下,由借款申请人的负债总额除以该负债剩余还款月数,计算出月均负债。但以下情况除外:
1、3个月以内到期的负债,如借款申请人账户余额足以抵偿的,可在负债认定中扣除;
2、经营性质的负债需结合银行明细对账单反映的经营收入、行业盈利情况、经营年限等综合考虑。经办人认为该负债可从认定负债中扣除的,需提供合理理由和相关经营收入证明材料加以说明。经营收入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完税证、企业会计报表等。
五、还款能力分析和核定
认定借款申请人的收入与负债后,需根据以下规定计算借款申请人本次贷款的还款能力,作为是否审批贷款的依据:
申请人本次贷款所购建住房的月房产支出(包括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和月物业管理费),不得超过月均收入的50%以上(含50%);借款申请人家庭所有月债务支出原则上不超过月均收入的55%以上(含55%);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月收入扣除月还款额基本生活费标准后仍超过基本生活费标准时,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的上限最高可按60%计算。基本生活费标准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桂劳社发[2003]14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