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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骗提骗贷行为的处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8-05-18 16:36 来源: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对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诚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桂政发〔2003〕30号)和《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对骗提骗贷行为事实的认定和处理的主体,中心对骗提骗贷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骗提”是指违反梧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骗提行为具体包括:

(一)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和亲属关系证明等身份关系;

(二)利用虚假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住房装修合同等;

(三)利用虚假的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权属证书;

(四)利用虚假的购房发票、契税发票、租房发票、装修发票等票据;

(五)利用虚假的工作关系证明、异地房产证明、银行还贷明细证明、医院疾病诊断证明等证明材料;

(六)虚构婚姻关系、房产信息、贷款信息、离职事实等提取条件或利用其它虚假资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骗贷”是指违反梧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适用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贷款政策的。骗贷行为具体包括:

(一)虚构婚姻信息,利用虚假的婚姻证明材料;

(二)虚构房产信息,利用虚假的产权证书和票据;

(三)利用虚假的工资收入证明;

(四)利用虚假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五)虚构其他贷款条件或利用其它虚假资料。

第二章 处理程序

第五条 中心发现疑似骗提骗贷行为的,应暂时留存全部原始资料,予以立案调查,并告知申请人立案事由,暂停办理提取或贷款业务。

第六条 立案后,中心应对疑似骗提骗贷行为进行核查,收集证据,申请人应当配合中心调查。

第七条 调查终结,中心根据核查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决定:

(一)骗提骗贷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对骗提骗贷行为作出处理决定,下达处理决定书;

(二)骗提骗贷行为不成立的,应立即通知申请人,符合提取、贷款条件的按提取、贷款审批程序办理。不符合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将原始资料退还申请人。

(三)骗提骗贷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 处理决定书内容包括:

(一) 申请人姓名及身份证号;

(二) 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骗提骗贷的事实和证据;

(三) 处理决定和期限;

(四) 异议申请途径和期限;

(五) 中心印章及作出决定日期。

第九条 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十条 申请人自收到处理决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有权向中心提出异议申请。中心应充分听取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中心应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做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

第十一条 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中心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办结。

第三章 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中心对骗提骗贷行为人做出处理决定有:

(一) 不良行为登记;

(二) 向行为人所在单位或单位纪检部门通报情况;

(三)通过中心官方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

(四) 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

(五) 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

第十四条 不良行为登记是指中心将申请人骗提骗贷行为记入业务管理系统。

纳入不良行为登记后,中心2年内暂停受理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的申请。

第十五条 中心将申请人骗提骗贷行为报送其工作单位。申请人属于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同时报送其所在单位纪检部门。

第十六条 中心将申请人骗提骗贷行为通过官方网站、电视、报纸等媒体向外公示。

第十七条 中心将申请人骗提骗贷行为信息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第十八条 中心有权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

第十九条 申请人不履行处理决定书内容,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的,中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对提供虚假资料,虚构提取和贷款条件,协助申请人骗提骗贷的单位和个人,中心将通过官方网站、报纸、电视等媒体对外公示,并将其骗提骗贷情况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帮助申请人骗提骗贷,侵害申请人或单位合法权益的,由中心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理:

(一)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二)主动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

(三)骗提骗贷行为未造成相应后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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