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各地要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规范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及“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的规定,为限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或其他投机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经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职工房产权属证书上存在配偶、父母、子女外其他权利人的,不予受理该套住房的购房提取申请。
二、对于同一套住房在办理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后,间隔时间不足一年再次交易的,暂不予受理该套住房购房提取申请,必须在取得房产权属证书之日起满一年后且提取时产权在职工名下未注销,方可申请购房提取。
三、执行时间: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