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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梧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2 11:39 来源: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各县(市)管理部、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管理水平,防范风险,经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同意,现将《梧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28日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制试行办法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桂建金管[2017]11号)的文件精神,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平稳运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持续发展,当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贷款余额(含存量转让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比例超过90%时可实行贷款轮候制,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轮候制是指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资金额度不足时,或为配合市人民政府对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中心按照轮候规则对已审批未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轮候放款。

第二条 轮候制实行期间正常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受理时限按承诺时限办结,贷款放款时间按实际轮候时间办结。

第三条 贷款申请材料按照审批时间轮候,实行分期分批发放,同一批次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含二手房、商品住房、自建房)优先放款,前一批次放款后才轮到下一批次。轮候批次、轮候名单定期须在中心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放贷资金根据中心资金存量情况确定,当期放贷资金=(当期归集额-当期提取额)x85%+当期还贷本金。若当期放贷资金在满足本轮候批次放贷资金的前提下,尚有余额时,可按顺序发放下一批次贷款。

第五条 在中心贷款余额(含存量转让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比例降至90%以下后,取消轮候。如遇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不需再另行通知。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制启动实施时应通过中心门户网站等途径进行公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科 2020年3月28日印发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制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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