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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金管字〔2020〕7号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3 18:25 来源: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坚决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措施》(桂建2020〕2)精神,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缴存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就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促进经济稳增长的有关通知如下

一、2020年6月30日前,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以下简称“受影响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企业职工大会或工会同意的,可向中心申请缓缴2020年1月至6月住房公积金(已缴存的除外),2020年6月30日后应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的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暂时存在困难的个人自愿缴存职工可以阶段性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对因疫情影响企业或个人自愿缴存职工申请缓缴补缴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中心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受理审批时间,申请材料齐全的当日办结。

二、2020年6月30日前,受影响企业申请按我市最低缴存比例5%缴存住房公积金。

受影响企业的缴存人,以及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工作人员(包括医护人员、警务人员、社区工作者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在一线从事疫情防控的人员)、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2020年6月30日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其他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等导致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出现困难,在疫情期间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单位证明,可不计为逾期。

四、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办理缴存业务的缴存单位,可在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理;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受疫情影响汇缴变更滞后,造成职工个人公积金缴存不连续的和个人自愿缴存人员不能按期缴存的,允许延期办理或疫情防控解除后合并办理;因未及时新开户的单位或职工,为不影响职工权益,在疫情结束后可进行公积金补缴。相关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视同连续缴存,不影响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疫情防控解除时间以自治区、梧市相关通知为准。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期间国家、自治区政策有调整的,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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