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关单位:
目前,我市已有部分国有企业完成改制,部分企业正在或即将进行改制,为做好国有企业改制后原企业房改资金的处置工作,加强对住房资金的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国有企业改制后有关售房款、住房公积金等住房资金的处置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售房款等其他住房资金的处理
(一)按改制企业出售公有住房收入的20%留足已售公有住房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改制企业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
(二)补缴改制前企业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资助部分。
(三)按规定计发职工应享受的住房货币补贴。
(四)做好上述处理工作后,对余下部分的售房款等其他住房资金,退回企业参与改制。
(五)已完成改制但住房资金未作处理的企业,可按上述办法进行处理,但结余部分住房资金须上交市财政,专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货币补贴。
二、改制企业仍需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2号令)的有关规定,继续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三、改制企业按规定处置好原房改资金后,将处置情况报市房改办备案。
二○○五年一月五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宅 资金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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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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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2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