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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后原企业房改资金处置问题的通知(梧政发【2005】1号)
发布时间:2015-04-27 10:22 来源: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各有关单位:

目前,我市已有部分国有企业完成改制,部分企业正在或即将进行改制,为做好国有企业改制后原企业房改资金的处置工作,加强对住房资金的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国有企业改制后有关售房款、住房公积金等住房资金的处置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售房款等其他住房资金的处理

(一)按改制企业出售公有住房收入的20%留足已售公有住房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改制企业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

(二)补缴改制前企业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资助部分。

(三)按规定计发职工应享受的住房货币补贴。

(四)做好上述处理工作后,对余下部分的售房款等其他住房资金,退回企业参与改制。

(五)已完成改制但住房资金未作处理的企业,可按上述办法进行处理,但结余部分住房资金须上交市财政,专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货币补贴。

二、改制企业仍需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2号令)的有关规定,继续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三、改制企业按规定处置好原房改资金后,将处置情况报市房改办备案。

 

 

○○五年一月五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宅  资金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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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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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2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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