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公安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桂建金管【2018】1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我中心将对现行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行调整,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优先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重点支持提取
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
二、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
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缴存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封存满半年后可办理提取。
三、按照《通知》的要求,我市从2018年6月28日起取消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此时间前我中心已受理的装修提取申请照常办理。
特此通知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