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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18 15:25 来源: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贯彻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的通知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在严格执行建金[2014148号文件有关精神的基础上,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业务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购房套数以户籍所在地、工作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二、适当提高首套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对于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高于85%时,不适合提高首套贷款额度,但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程度、还款能力、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抵押物价值的规定比例及贷款风险评估结果等因素综合确定借款人的贷款额度。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30万元。具体如下:

1、根据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计算可贷款额度的,按以下计算公式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人夫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借款人夫妇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至借款人夫妇法定退休剩余缴存月数×0.6)×(1±浮动幅度)

夫妻双方如一方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2个月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的,欠缴一方的住房公积金不列入公式计算。贷款额度计算不足10万元的,可按10万元核定。

浮动幅度对照表

序号

浮动条件

上浮幅度

下浮幅度

1

借款人夫妇购买首套自住住房

10%

2

本次贷款除外,借款人夫妇25年内无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

5-20%

3

具备其他提高贷款安全性的条件

5-25%

4

借款人夫妇属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50%

5

购买住房面积超144平方米

20%

6

借款人夫妇属自愿缴存者贷款或异地购房者

10%

7

借款人夫妇有近5年累计12期不良拖欠信用记录(按规定不予贷款的情况除外)

20%

注:同时满足两个以上浮动条件的借款人,浮动幅度可累计。如遇到国家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放宽,公积金中心可按规定对上表浮动比例作适当调整。

房屋套数

一手房

二手房

自建房

90m2以下(含)

90m2以上

一套

70%

60%

60%

60%

二套

50%

 2、根据抵押物价值比例计算贷款额度的,贷款比例对照表如下:

三、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在具备开通城市与城市之间异地贷款业务条件前,梧州市辖区内不同县市之间可开展异地贷款业务。借款人所购、建住房应以自住为目的,梧州市辖区内异地购房贷款职工夫妇应备具购房所在地常住户口或长期工作证明。

长期工作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业务(工程)合作合同、自雇人士工商营业执照等。

四、盘活存量贷款资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在85%以上的城市,要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协调商业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探索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

我市将根据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以及商业银行有关政策要求,适时开展有关盘活存量贷款资产业务及探索资产证券化业务。

五、降低贷款中间费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不强制要求购买保险。

六、优化贷款办理流程。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尽快联网,实现信息共享,简化贷款办理程序,缩短贷款办理周期。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在受理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权登记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根据我市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借款人办妥抵押登记并接到放款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但由于存贷比率过高而未能及时发放贷款的,将通过轮候放款的方法解决。

七、本通知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往发布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八、本通知从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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