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缴存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复函
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职工个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时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北房金【2005】2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职工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可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的起始时间及标准按《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房改字[2005]64号)的规定执行,补缴终止时间截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月。
此复
二00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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