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来到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今天是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省部级法规 > 正文
关于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缴存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复函(桂金管函字[2005]8号)
发布时间:2015-04-27 10:26 来源: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缴存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复函

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职工个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时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北房金【20052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职工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可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的起始时间及标准按《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房改字[2005]64号)的规定执行,补缴终止时间截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月。

    此复

                              00五年十一月三日

关闭

网站地图 关于我们 地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大旺路70号 主办: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版权所有: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 您是第位访问者

网站备案号:桂ICP备08002598号-2 桂公网安备 450405020001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