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
各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我区现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取消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作为基数,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最高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社区城市统计部门同步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三、自治区直属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从2012年1月1日起由10%提高到12%,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各地要认真对目前执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进行清理,并按本通知要求做好调整工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