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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职工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复函(桂建函【2013】330号)
发布时间:2015-04-27 14:55 来源: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对职工补缴以前年度

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复函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单位职工要求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南金请[2013]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单位应当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职工向你中心投诉要求单位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你中心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责令单位限期补缴,单位逾期仍不缴存的,你中心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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