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对职工补缴以前年度
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复函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单位职工要求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南金请[2013]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单位应当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职工向你中心投诉要求单位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你中心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责令单位限期补缴,单位逾期仍不缴存的,你中心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