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桂建金管 [2016] 17号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关于印发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门规范和阶段性
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南宁市各县支行: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 7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桂政发[2016]20号)精神,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增加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