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提前退休职工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问题的通知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桂房改字〔2001〕11号
各地、市、县(市)、柳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直房改办:
近年来,由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进行机构改革和企业改革,不少职工服从国家需要提前退休,职工提前退休后如何缴存或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问题各地所采取的处理办法不一致,职工反映的意见比较多,为规范提前退休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支取,经2001年5月29日自治区房委会第七次会议研究决定,对提前退休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支取统一规定如下:
一、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提前退休,如退休时不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要求继续缴存住房积金的,可与在职职工一样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其所在单位也应足额为其提供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为提前退休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
二、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提前退休,如本人愿意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所在单位应为其到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支取手续及销户手续,退休职工本人即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也不再为其提供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资助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