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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7-06-23 17:27 来源: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操作规程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应遵照本操作规程。

一、申请受理

职工在转入地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可申请将在原工作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转入地中心。

转入地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

(一)职工申请。

职工向转入地中心提出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附表1)一式两份;

3.其它用以核实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的材料。

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可

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附表2);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3.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5.其它用以核实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的材料。

(二)审核受理。

转入地中心根据申请材料,当场审核职工信息。信息相符的,

予以受理,在《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上加盖印章,

其中一份交职工或单位经办人。信息不符的,不予受理,并告知

原因。

(三)信息传递。

转入地中心受理职工申请后,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

转移接续联系函》(附表3),上传至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传递到转出地中心。业务系统与平台直连

的中心,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信息从中心业务系统发送

到平台进行传递。业务系统暂不与平台直连的中心,通过平台WEB

客户端,采取人工录入方式,将异地转移接续信息发送至平台进

行传递。

二、信息与资金转出

转出地中心收到转入地中心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

续联系函》后,应通过平台反馈确认信息,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

(一)审核受理。

转出地中心根据接收到的信息进行以下审核:

1.核对职工身份信息;

2.依据当地政策审核是否符合转出条件。

审核通过的,转出地中心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

接续账户信息表》(附表4);审核未通过的,将原因通过平台反馈至转入地中心,由转入地中心告知职工。

(二)信息与资金转出。

转出地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上传

至平台,传递至转入地中心。

资金划转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1.已连接住房公积金结算应用系统的,资金通过住房公积金

结算应用系统划转至转入地中心,实现与信息的同步转出;

2.未连接住房公积金结算应用系统的,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

式转至转入地中心,并在转账信息中注明《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

接续联系函》编号及职工身份证号码,格式为:《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编号#职工身份证号码。

三、信息接收与资金转入

转入地中心收到平台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

信息表》及转入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

(一)审核入账。

转入地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与转

入资金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转入地中心通过电话、短信或柜

面联系职工确认后,将转入资金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通知职工入账情况,并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

记账保存;核对不一致或职工对转入资金有疑义的,转入地中心

向转出地中心了解情况,转出地中心对职工疑义负责解答,并通

过平台反馈信息,协商办理。

(二)信息传递。

转入地中心将转移接续业务办结信息通过平台反馈转出地中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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