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南宁市各县支行: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结合我区实际,对已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至20%。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建金[2015]12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2015年10月12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自治区审计厅、监察厅、纠风办,广西银监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办存。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10月20日印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可在国家统一政策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自主决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8月27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秘书处 2015年8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