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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 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行关于切实提
发布时间:2015-11-17 10:28 来源: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

桂建金管[2015]42号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南宁市各县支行: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附后)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 135号,附后)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清理和取消各种不合理的限制,切实提高个人住房贷款实际额度,满足借款人购房需求。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月收入扣除月还款额后,仍超过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的上限最高可按60%计算。基本生活费标准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桂劳杜发[2003 ]14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资金运用率超过85%,出现贷款资金不足的情况时,缴存职工可以向同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参照异地贷款方式办理。

三、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北部湾经济区住房公积金同城化贷款方案》自动停止执行。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不需再相互签订合作协议,可直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 135号)要求操作。缴存地公积金中心要配合贷款地公积金中心做好核对和划扣住房公积金抵偿逾期贷款本息等相关工作,异地贷款的合同应增加借款人逾期未还可直接划扣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条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借款人授权书、协助划扣异地贷款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通知书、解除异地贷款借款人暂停提取住房公积金通知书等文书详见附件1至3。

四、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和子女(需经所有权人同意并出具证明)的住房公积金。

五、缴存职工办理贷款业务及不需转入单位账户提取业务的,填写的申请表可不需要单位盖章。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征信报告不需借款人提供,可由借款人授权公积金中心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单身繳存职工的婚姻状况证明可采取本人声明的方式证明。

六、进一步简化贷款流程。逐步推行受委托银行进驻业务大厅的一站式服务模式,贷款审批、签定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等环节合并为一,一次性办结,方便缴存职工,2015年12月底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占比超过20%以上的受委托银行必须进驻,有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可成立个人住房贷款中心。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相关协议(可参考附件4),明确连带保证义务的基础上,公积金中心可对抵押已受理的贷款申请先行放款,不需等到抵押办结。可综合考虑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力、历史业绩以及楼盘整体建设情况,根据申请贷款的住房建设进度逐户封顶放款。

七、加强和改进服务。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向繳存职工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宣传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相关政策,有条件的应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畅通咨询渠道,为缴存职工解答贷前可贷额度、年限等相关问题。吸引房地产开发企业充分参与贷款业务的办理,发挥其积极性。开展封顶现场确认预约服务,及时提交封顶报告。

八、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或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市场占有率低的城市,城市人民政府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对公积金中心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

 

附件:1.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借款人授权书

2.协助划扣异地贷款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通知书

3.解除异地贷款借款人暂停提取住房公积金通知书

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参考式

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2015年10月22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厅、纠风办、审计厅、广西银监局、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办存。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10月23日印发 

 

 

 

 

 

 

附件1

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借款人授权书

本人为购买 市县(市、区) (所购住房地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如出现三期或以上逾期时,同意由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暂时停止本人及其共同还款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并协助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划扣本人及其共同还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逾期贷款本息。

 

 

授权人(签字按手印):

身份证号:

共同还款人(签字按手印):

身份证号:

年月日

 

 

 

 

 

 

 

 

 

 

 

 

 

 

 

 

附件2

协助划扣异地贷款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通知书

公积金中心(分中心):

因职工 (身份证号: )及其共同还款人 (身份证号: )的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出现三期或以上逾期,根据借款人的授权(详见后附授权书),请协助做好以下事宜:

一、暂停该职工及其共同还款人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划扣职工 的住房公积金 元,及其共同还款人 的住房公积金 元,用于偿还逾期贷款本息。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3

解除异地贷款借款人暂停提取

住房公积金通知书

公积金中心(分中心):

因职工 (身份证号: )及其共同还款人 (身份证号: )的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转为正常还款状态,请解除暂停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限制。

 

 

(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4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参考式样)

编号:

甲方:(合作方)

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

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为支持合作项目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住房,甲乙双方本

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进行合作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双方合作原则

双方承诺坚持依法合作、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互不

欺诈,互不侵犯对方权益。

第二条双方合作项目

乙方对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购房人购买甲方开发建设并依法销售的座落于 的经批准命名为 的 发放贷款。

第三条贷款额度、期限和比例

乙方承诺对购买本协议第二条所确认的合作项目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单笔贷款最高不超过所购买房屋全部价款的%或万元,最长贷款期限年。

第四条申方承诺

甲方为确保与乙方合作的顺利进行,承诺如下:

一、甲方配合乙方做好发放贷款申请表、收集贷款资料、审

查借款人资格等工作。

二、甲方同意在乙方承诺贷款额度内,对每一购房人向乙方

借款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并提供不少于乙方向借款人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的%作为还款担保备付金,存入专门账户;保证金额用于偿还借款人逾期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抵押物费用等)并随着借款人逐期还款而相应递减。保证期限从乙方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为购房人办妥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乙方持有借款人所购房屋的《房屋他项权证》之日止。

三、甲方应保证申请贷款所购住房能办理抵押手续,如无法

办理,甲方同意无条件退回所放贷款或回购该套住房。

四、甲方保证将乙方发放给购房人的全部贷款用于本协议第

二条所指商品房的建造,直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乙方有权对甲方使用贷款资金的情况进行监控。

五、甲方同意在其保证期间,如借款人未能依照合同约定按

时偿还贷款本息或相关费用,乙方从保证金账户中直接扣划。

六、由于甲方的项目质量、交付延期等原因,致使借款人不

及时偿还贷款本息或不履行还款责任的,由甲方直接承担还款责任。由此造成甲方与借款人之间的纠纷,乙方不承担责任。

七、因甲方与借款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

被撤销、解除时,甲方应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发生破产、清算、解散、合并、变更等重大变故或

将房屋开发建设权转让他人时,必须提前30天通知乙方,在甲方承担的保证责任得到重新落实前,甲方仍须履行保证责任。

第五条乙方承诺

乙方为确保与甲方合作的顺利进行,承诺如下:

一、对甲方推荐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并符合条件的

购房人,保证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做出是否发放贷款的决定,并告知甲方。

二、乙方与购房人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生效之后,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在收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该套住房抵押受理单后,依据该合同约定划款方式和付款时间及时将购房人的款项划入合同药定的存款账户内。

三、乙方划转资金后,由受托银行及时将划款转账凭证回单

转交给甲方,甲方据以与购房人办理有关产权手续。

四、在甲方履行担保责任,代借款人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及相

关费用后,乙方妥善处理借款人名下并交由乙方执管的全部权利证明文件等材料,以便甲方主张权利。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对本协议任何内容的变更或未尽事宜,双方承诺友好协商,

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在合作期限内,双方均不得擅自提前解除。确因客观

原因需要解除协议时,一方应提前通知另一方,并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第七条纠纷解决方式

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第八条合作期限

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至乙方向全部借款人办理完贷款手续之日止。但合作期满后,甲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对借款人承担的有关连带责任保证条款均不受合作期限限制,继续有效。

第九条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一、

二、

第十条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乙方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协议文本份数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 目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

建金[2015]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今年以来,各地贯彻落实全国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和《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要求,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简化业务办理流程,资金使用效率有所提高。但部分地区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仍然偏紧,办理手续复杂,结余资金规模较大,制约了住房公积金作用的发挥。为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落实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督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实际贷款额度。2015年8月末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要综合考虑当地房价水平、贷款需求和借款人还款能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际额度。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推行按月划转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本息业务。

  二、设区城市统筹使用资金。同一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分中心应当统一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统筹使用贷款资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贷款资金不足时,应允许缴存职工向同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

  三、拓宽贷款资金筹集渠道。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

  四、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房,可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缴存地和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相互配合,及时出具、确认缴存证明等材料,办理贷款手续。具体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另行制定。

  五、简化业务审批要件。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的,不需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缴存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外,不需提供其它证明材料。

  六、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优化内部人员配置,增加网点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向网点工作人员倾斜。要充分利用受托银行业务网点优势,方便缴存职工就近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手续。

  七、加快改造升级信息系统。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根据政策调整和流程优化的需要,加快改造升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建立集12329服务热线、短信、微信、手机APP、网上业务大厅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推进办理网上业务,为缴存职工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八、建立考核问责制度。各级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考核,将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作为重要考核指标,考核结果要通报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并作为考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的重要参考。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低的城市,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8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建金[2015]13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落实《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要求,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保障缴存职工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一)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含分中心,下同)负责审核职工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信息。

(二)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负责异地贷款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工作,并承担贷款风险。

(三)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与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要定期对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核对,掌握提取、还款、变更和逾期情况。

二、办理流程

(一)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二)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三)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四)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五)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三、相关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指导监督。各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抓紧出台异地贷款业务细则,确保异地贷款业务有序开展。

(二)异地贷款业务缴存信息核实联系人要尽职尽责。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要相互配合,认真核实相关信息。如信息核实联系人、联系方式有变动,请以书面形式,及时报我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予以更新。

(三)我部将建设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信息交换系统。各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积金中心要按照异地贷款政策要求,抓紧开展信息系统升级改造,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流程,适应全国异地贷款业务信息化要求。


附件:1.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2.异地贷款业务缴存信息核实联系人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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