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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2-10 15:47 来源: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切实减轻缴存人家庭偿还住房贷款的压力,结合我市实际,并经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开展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转公贷款的含义

本通知所指的商转公贷款,是指已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向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剩余本金(以千元整数倍计)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业务。

二、商转公贷款办理方式

采取“自筹资金转贷”方式。即申请人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并办理解除抵押登记后,以该住房作为抵押物,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商转公贷款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须符合我市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

(二)申请人为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且为抵押住房的产权人或共有产权人;

(三)原商业贷款还款记录良好,已正常连续还款12个月(含)以上(无逾期);

(四)抵押住房位于梧州市辖区范围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权属明晰,无查封、无其他抵押登记,可正常设立抵押权利。

四、商转公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一)贷款额度:根据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核定。若结清后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再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则商转公贷款额度按冲减后的剩余商业贷款本金核定。

(二)贷款期限:根据我市现行政策核定,同时不得高于原商业贷款剩余期限,且与原商业贷款已还年限(按年取整)合计不超过30年。

(三)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如遇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新利率档次执行。

五、商转公贷款办理流程

申请人可通过线上渠道提前了解自身的贷款资格、测算可贷额度。在自筹资金结清商业贷款并办理解除抵押登记后,一次性携全部申请材料至市公积金中心,办理贷款申请、面签合同等手续。后续的贷款审批、抵押登记及贷款发放由市公积金中心协同相关部门办结。

六、商转公贷款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不动产权证书;

(四)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结清证明及近12个月的还款明细(须显示贷款余额,并加盖银行公章或电子章);

(五)收入证明原件;

(六)主借款人名下1类银行借记卡;

(七)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商业贷款结清日期(以商业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日期核定)早于本通知印发日期的,不予受理。

(二)申请人应在结清原商业贷款的90日内(以商业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日期核定),按照本通知第五条办理相关流程,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商转公申请。

(三)办理商转公贷款时,原则上不得同时以“购房提取(公贷首付)”“提前偿还购房贷款”等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若已办理提取再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按本通知第四条第(一)款执行。

(四)动态调整机制:当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连续三个月≥85%时,暂停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个贷率连续三个月≤80%时,恢复受理。

(五)本通知未尽事宜,按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如遇政策调整,以最新规定为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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