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切实减轻缴存人家庭偿还住房贷款的压力,结合我市实际,并经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开展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转公贷款的含义
本通知所指的商转公贷款,是指已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向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剩余本金(以千元整数倍计)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业务。
二、商转公贷款办理方式
采取“自筹资金转贷”方式。即申请人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并办理解除抵押登记后,以该住房作为抵押物,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商转公贷款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须符合我市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
(二)申请人为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且为抵押住房的产权人或共有产权人;
(三)原商业贷款还款记录良好,已正常连续还款12个月(含)以上(无逾期);
(四)抵押住房位于梧州市辖区范围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权属明晰,无查封、无其他抵押登记,可正常设立抵押权利。
四、商转公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一)贷款额度:根据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核定。若结清后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再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则商转公贷款额度按冲减后的剩余商业贷款本金核定。
(二)贷款期限:根据我市现行政策核定,同时不得高于原商业贷款剩余期限,且与原商业贷款已还年限(按年取整)合计不超过30年。
(三)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如遇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新利率档次执行。
五、商转公贷款办理流程
申请人可通过线上渠道提前了解自身的贷款资格、测算可贷额度。在自筹资金结清商业贷款并办理解除抵押登记后,一次性携全部申请材料至市公积金中心,办理贷款申请、面签合同等手续。后续的贷款审批、抵押登记及贷款发放由市公积金中心协同相关部门办结。
六、商转公贷款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不动产权证书;
(四)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结清证明及近12个月的还款明细(须显示贷款余额,并加盖银行公章或电子章);
(五)收入证明原件;
(六)主借款人名下1类银行借记卡;
(七)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商业贷款结清日期(以商业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日期核定)早于本通知印发日期的,不予受理。
(二)申请人应在结清原商业贷款的90日内(以商业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日期核定),按照本通知第五条办理相关流程,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商转公申请。
(三)办理商转公贷款时,原则上不得同时以“购房提取(公贷首付)”“提前偿还购房贷款”等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若已办理提取再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按本通知第四条第(一)款执行。
(四)动态调整机制:当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连续三个月≥85%时,暂停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个贷率连续三个月≤80%时,恢复受理。
(五)本通知未尽事宜,按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如遇政策调整,以最新规定为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2月10日